電 話:0635-8579856
0635-8579857
手 機:13863588378
傳 真:0635-2996665
Q Q:397366996
聯系人:韓經理
權威人士日前透露,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在對2004年下發的104號文(《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作修訂,修訂內容之一即為將向境外拆放外匯資金下的審批權限由外匯局總局下放至地方外匯管理部門。
“這主要是遵循屬地監管的原則。如果修訂順利的話,文件有望在年內下發實施。”上述權威人士表示。
為優化外匯資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外匯局2004年下發104號文,允許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之間、或境內成員公司與境外成員公司之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文件的下發使得跨國公司大大降低了財務成本,資金使用效率也明顯提高。
今年6月9日,為重點支持有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以穩定外需,更好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外匯局宣布在總結境外放款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出臺《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企業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直接放款。
上述權威人士表示,6月9日出臺的境外放款新政實際上是針對有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境內企業,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從境外直接投資情況來看,很多外商投資企業也在境外直接設立企業或投資一些項目。但對跨國公司來說,如果境外關聯企業不是直接投資企業的話,其境外放款仍然按照104號文規定執行。
與6月9日的境外放款新政相比,104號文對企業境外放款限制更為嚴格。例如,104號文規定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20%。而新規則明確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
事實上,自2004年10月104號文發布以來,外匯局就企業境外放款改革就一直在推進,企業境外放款門檻正在逐級降低。分析人士認為,這一改革除了能夠解決企業境外公司的實際資金困難外,還有助于促進資金雙向流動和國際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