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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本已出資探明鐵礦石儲量6012萬噸的礦產地,國土資源部有關人員竟將其中4000多萬噸分割出來,以“探礦權”的形式直接授予一家民營企業。河北省遷安市磨盤山鐵礦以違法辦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將國土資源部訴至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探礦權證。然而,北京市高級法院卻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國內多位著名法律專家認為,二審裁定“很荒唐”,適用法律錯誤,并將導致4000多萬噸國家礦產資源的流失。
質疑:“權力越大膽子就越大嗎?”
河北寶利匯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寶利匯豐)是遷安市一家民營企業。2005年11月3日,該公司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0100000510157號探礦權證。記者注意到,這張名為“遷安市徐家溝鐵礦勘查”的探礦權證,其中將國家已出資探明資源儲量的遷安市磨盤山礦體19線以南地區全部切出圈占。
遷安市磨盤山鐵礦礦體是原國家冶金工業部于1975年冶金地質會戰中已探明儲量的礦產地。當時的冶金工業部在對該礦體《地質勘探總結報告》和《水文地質報告》的批復中稱:該礦體“提交鐵礦儲量6012萬噸。”“各種工作質量較好,礦體圈定基本合理,儲量計算方法正確,報告內容和附圖附表齊全。”“同意作為礦山建設的依據。”
磨盤山鐵礦礦體顯然屬于國家已出資探明、可直接開采的礦山。而且早在1985年河北省地質礦產部門就對該礦體11線以北核發了采礦許可證;2003年6月,遷安市國土資源局又率先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將19線以北礦體的采礦權出讓給遷安市磨盤山鐵礦,僅470萬噸資源儲量就拍得價款2.058億元。遷安市磨盤山鐵礦董事長徐漢有告訴記者,按地質報告計算,磨盤山礦體19線以南有大約4000多萬噸鐵礦儲量。
寶利匯豐辦理的徐家溝鐵礦“探礦權證”向國家交了多少價款呢?國土資源部開發司探礦權處處長劉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369.4萬元。”寶利匯豐董事長趙文寶告訴記者:這個價款是國土資源部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做出的。在國土資源部采訪時,記者提出看看這份評估報告,但未能如愿。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一位同志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遵照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河北從2003年下半年就開始全面實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像遷安磨盤山礦體這樣的國家已出資探明的礦產地,河北肯定會采取以招拍掛形式直接出讓采礦權。寶利匯豐的這個探礦權證,如果在河北省肯定辦不了,因此他們才繞到部里去辦。”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法律專家于寧對此質疑說:“地方主管部門不敢辦的事情,國土資源部為什么敢辦?難道權力越大膽子就越大嗎?”
起訴:“國土資源部違法辦證”
遷安市磨盤山鐵礦董事長徐漢有認為,國土資源部給寶利匯豐頒發的這個探礦權證是違法的,而且嚴重損害了磨盤山鐵礦的合法權益。2007年4月,遷安市磨盤山鐵礦將國土資源部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磨盤山鐵礦法律顧問張文秋說:“國土資源部在為寶利匯豐辦理探礦權證過程中,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
首先,其違反“嚴禁大中型礦產地分割出讓”的規定。2005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對違法違規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鐵礦儲量達6012萬噸的磨盤山礦體屬于大中型儲量礦產地,顯然在“嚴禁分割出讓”之列。張文秋說:“國土資源部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遷安磨盤山鐵礦的優先權,而且是明顯的執法犯法行為。”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需要另設探礦權,也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張文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及五十三條規定:“對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特定權力事項許可,應該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2003年6月,國土資源部下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拍掛方式授予:(一)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二)探礦權滅失礦產地;(三)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磨盤山鐵礦礦體完全符合第一項,新設探礦權應以招拍掛方式授予。
其三,再退一步講,即使國土資源部個別人敢于憑借職權違法辦證,可這個探礦權證在勘查階段上也存在嚴重問題。張文秋告訴記者,礦山勘查分四個階段: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八條還規定:“嚴禁新設探礦權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磨盤山鐵礦礦體原是國家出資“勘探”并探明儲量的礦產地,國土資源部為何給寶利匯豐頒發了一個“普查”級的探礦權證?
法院判決一波三折,國有資產面臨流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兩次開庭審理,于2007年7月18日依法做出一審判決,撤銷國土資源部頒發給寶利匯豐的0100000510157號探礦權許可證。2007年8月2日,國土資源部就此案提起上訴;2008年2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磨盤山鐵礦起訴。
終審裁定稱:根據現行有效的1998年制定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城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登記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2003年6月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雖然規定新設探礦權有包括“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等四種情形之一,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拍掛方式授予,但是第十二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活動,應該有計劃地進行。”終審裁定認為,由于被訴許可證涉及的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正在編制中,故國土資源部對沒有列入計劃的探礦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進行探礦權登記,不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由此得出“不存在侵犯磨盤山鐵礦公平競爭權”的結論。
此終審裁定引起王家福、楊立新、甘培忠、崔建遠等多位法律專家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裁定存在嚴重的邏輯錯誤!他說:“‘有計劃進行’是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活動的步驟,而不是招拍掛的前提。如果沒有列入計劃,連招拍掛都不能進行,更不能以‘申請在先原則’行政審批。”
“更何況,河北是有計劃的。”張文秋告訴記者,2005年8月29日,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下達《2005年河北省礦權計劃》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從9月1日起,對低風險勘查礦產,省廳將集中國家資金進行統一勘查,不再零散設置此類礦種的探礦權。”
針對國土資源部的行為,于寧表示:“長期以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混亂,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部門執法不嚴,甚至執法違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河北遷安市國土資源局一直頂著壓力,阻止寶利匯豐到磨盤山礦體“探礦”。然而,在北京高院終審裁定作出后,他們不知道自己能“頂”多久。國家4000萬噸鐵礦資源的命運面臨流失。 經濟參考報